9.2.3 Ⅱ/Ⅲ类进近灯光系统
9.2.3.1 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应设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9.2.3.2 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全长宜为 900 m,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以适当缩短,但总长度不得低于 720 m。应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 900 m 处的灯具组成,此外还应有两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 270 m 处的边灯以及两排横排灯,一排距跑道入口 150m,另一排距跑道入口 300 m。其中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内的灯具布置如图 73 所示。若能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附录F 的 F.6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内的灯具布置如图74 所示,其余部分应与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相同,如图 72 所示。900 m 的长度是按在Ⅰ、Ⅱ和Ⅲ类条件下为飞行提供引导的要求确定的。长度小于 900 m 可能支持Ⅱ类和Ⅲ类运行,但Ⅰ类运行可能受到限制。如果跑道入口内移,则道面上的灯具应为嵌入式的。
9.2.3.3 构成中线的灯具的纵向间距应为 30 m,最靠近跑道入口的灯位于距跑道入口 30 m 处。
9.2.3.4 距跑道入口 270 m 以内的侧边短排灯应对称于跑道中线延长线并发红光。单个侧边短排灯的组成、长度和至中线延长线另一侧与其对称的侧边短排灯的横向距离均应与接地带灯相同。
9.2.3.5 设在距跑道入口 150 m 处的横排灯应填满中线灯与侧边灯之间的空隙。
9.2.3.6 设在距跑道入口 300 m 处的横排灯应自中线向两侧各伸出 15 m。
9.2.3.7 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线灯是由 9.2.3.10b)或 9.2.3.11b)所述的灯组成的,应在距入口 450 m、600 m 和 750 m 处增设横排灯。
9.2.3.8 如果中线灯是由 9.2.3.10a)或 9.2.3.11a)所述的短排灯组成,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距入口 300 m 处的横排灯及 300 m 以外的短排灯上,应各附加一个顺序闪光灯。顺序闪光灯应每秒闪光两次,从最外端的灯向入口逐个顺序闪光,直到距入口 300 m 处的横排灯。每一个闪光灯的光度特性应符合 9.2.2.10 的规定。
9.2.3.9 Ⅱ/Ⅲ类进近灯光系统靠近跑道入口第一个 300 m 部分的中线灯应由发可变白光的短排灯组成,只有当跑道入口内移 300 m 或更多时,这部分中线灯才可由发可变白光的单灯组成。当附录 F 的
F.6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进近灯光系统灯具的可用性水平能够落实时,Ⅱ/Ⅲ类进近灯光系统靠近跑道入口第一个 300 m 部分的中线灯可由下列形式的灯具组成:
a) 短排灯,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线灯是由 9.2.3.11a)所述的短排灯组成;
b) 短排灯与单灯相间,如果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线灯是由 9.2.3.11b)所述的单灯组成, 最靠近跑道入口的单灯位于距跑道入口 30 m 处,最靠近跑道入口的短排灯位于距跑道入口60 m 处;
c) 单灯,如果跑道入口内移 300 m 或更多。上述灯均应发可变白光。
9.2.3.10 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中线灯应:
a) 为与内端 300 m 部分相同的短排灯;
b) 在中线的中间 300 m 部分为双灯光源,在中线的外端 300 m 部分为三灯光源。上述灯均应发可变白光。
9.2.3.11 当附录 F 的 F.6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进近灯光系统灯具的可用性水平能够落实时,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外的每一中线灯可由下列形式的灯具组成:
a) 一个短排灯;
b) 一个单灯。
上述灯均应发可变白光。
9.2.3.12 短排灯的长度应至少为 4 m。短排灯由近似点光源组成时,灯具应等距设置,间距应不大于1.5 m。
9.2.3.13 构成横排灯的灯具应为发可变白光的恒定发光灯。灯具应以不大于 2.7 m 的间距均匀布置。
9.2.3.14 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全部灯具的光中心应尽量与跑道入口灯的光中心保持在同一个水平面上,距入口 150 m 范围内的灯具应在当地情况许可条件下尽量安装得接近地面,不应有降坡。由于地形变化,在距入口 450 m 以内可以有一段不大于 1:66 的升坡,但不应有降坡;在距入口 450 m 以外可以有不大于 1:66 的升坡或不大于 1:40 的降坡。但全长范围内变坡的次数应尽可能少,而且每次坡度的变化应尽可能小。每一段升坡、降坡或水平段上至少应包含三个短排灯。除侧边短排灯外,系统中的横排灯和短排灯均应垂直于中线并被中线平分,分别位于同一个水平线上。侧边短排灯应与相邻的中线短排灯位于同一水平面上。
9.2.3.15 由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在其距跑道入口 960 m 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 60 m 的范围内, 除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外,不应有突出于其上的物体。这些设备和装置应为易折式的,其突出于该平面之上的高度应不大于其至跑道入口距离的 0.5%,并应作为障碍物加以灯光标示和标志。此外,在距跑道入口 1 350 m 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 60 m 的范围内,不应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9.2.3.16 应为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设置能够自动投入的应急电源,应急电源的投入速度应满足灯光转换时间的要求。系统中的距跑道入口 300 m 以内部分的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 s,其余部分的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5 s。系统中的顺序闪光灯应由一个能分三级调光的并联电路供电,其余均应由两个能分五级调光的串联电路供电,中线短排灯和侧边短排灯应隔排串联在两个不同的电路内,横排灯上的单灯则应隔灯串联在两个不同的电路内。
9.2.3.17 灯具的光度特性和仰角调置应符合附录 E 中图 E.l 和图 E.2 的规定。
图73 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内端 300 m
图74 可证明达到了附录 F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灯具适用性水平时的
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跑道内端 300 m 的进近灯光和跑道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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