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民用建筑物(群)所设置的各类控制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机房及电信间的设计。
1.民用建筑中的电子信息系统,宜分类合设设备机房,并符合下列规定:
⑴综合布线设备间宜与计算机网络机房及电话交换机房靠近或合并;
⑵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亦可与安防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合用控制室;
⑶公共广播可与消防控制室合并设置,亦可与有前端的有线电视系统合设机房;
⑷安防控制室宜靠近保安值班室设置。
2.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除设备机房外,应设置电信间。
3.各系统机房面积、电信间面积、布线通道应留有发展空间。
4.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区,机房设备的安装宜采取抗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