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的防雷分类
古树名木应根据古树名木的珍稀程度、地区雷暴日等级划分,按防雷要求分为以下三类:
a)凡树龄在300 a以上,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且处于强雷区的古树名木为一类防雷古树名木;
b)凡树龄在100 a以上,不足300 a的为二类防雷古树名木,树龄虽不足300 a,但处于重要风景旅游景区且处于高雷区的古树名木为二类防雷古树名木;
c)其他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且处于多雷区(树龄在80 a以上)为三类防雷古树名木。
处于强雷暴区的二类防雷古树名木应按一类防雷古树名木的技术要求进行防雷保护。
5 古树名木的防雷要求
5.1 古树名木防雷保护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5.2 古树名木的雷电防护应按GB/T 21714.2规定的方法首先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论证。
5.3 古树名木的防雷设计应根据环境条件、地理位置、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5.4 防雷装置的形状应与古树名木、自然景观相协调,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匹配。
5.5 古树名木的防雷应与周围景区建筑物、游人活动区域的保护相结合,综合考虑。
5.6 农村地区的高大树木的防雷,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5.7 古树名木生长于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强雷区或雷击高发区,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
5.8 古树名木采取直击雷防护时,应充分考虑树木生长增高的因素,防雷装置保护范围应留有保护余量。
5.9 不可在古树名木上悬挂通信线缆、低压架空线等金属物件。
5.10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考虑树体、木质结构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树体的根系范围,减少雷电流泄放过程中对古树名木造成的伤害。
5.11 古树名木的防雷装置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雷电放电过程中对周围人员、设施造成的危害,危害形式见附录B。
5.12 古树名木附近有大量金属构件、金属设备、架空电源线、通信线时,尚应考虑雷击后产生的其他危害。
5.13 当确定古树名木和古树群的防雷类别后,若各古树名木的保护级别不同,则应以其中最高一级的古树名木为准。
5.14 古树名木低于周围高大建(构)筑物,按GB 50057中滚球法计算已处于保护范围之内的,可不在古树名木上单独安装防雷装置。
5.15 生长于下列区域的古树名木,应按本标准的防雷要求采取必要的防雷措施:
a)生长于城市、乡村、旅游景点、景区、寺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的古树名木;
b)靠近河、湖、池塘边的古树名木;
c)生长地周围相对较潮湿地方的古树名木;
d)雷电活动频繁地区的古树名木;
e)曾经遭受雷击的区域的古树名木;
f)位于旷野中的突出位置、树体特别高大的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