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提出:高层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要安装防雷装置。
该《条例(草案)》提出,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学校、机场、车站、宾馆、证券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露天大型娱乐设施;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销和储存场所;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备场所;高层建筑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不可移动易遭雷击的文物建筑;易遭雷击的古树名木等,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
侵占、毁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雷电监测设施的,在雷电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雷电监测环境活动的,由市、县(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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