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石油类设施避雷装置的检测
1、避雷针高度的测量同第6条第3款。
2、避雷针与被保护物距离
(1)避雷针与被保护物的最近直线距离标准≥3.0m,与被保护物最远距离没有标准。
(2)测量用具:皮尺,准确度:0.1m,每次测量需复读两次,误差≤0.1m。
(3)当避雷针与被保护最近直线≤3.0m时,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与被保护物最远距离只作测量不作判定。
3、避雷针保护半径
(1)避雷针保护半径按滚球法计算
按GB50057-94标准附录四计算
(2)避雷针距被保护物最远处再避雷针保护范围内时,即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4、雷针规格、引下线规格及罐体引下线规格的测量同第6条第4款、第6条第7款。
5、接地地电阻的测量
防雷设施接地电阻小于10Ω,测量要求同第6条第10款。
6、行管道跨间距的测量要求与第6条第13、14款相同。
7、电源线是否装避雷器与第6条第17款的要求相同。
第三章 检测程序
第八条检测过程
1、现场检测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人员参加。
2、检查所用的仪器设备,保证其性能完好,并在检定周期内。
3、查阅被检测建筑物或设施的基建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及竣工图。
4、对被检测的防雷设施进行现场勘查。
对本细则第6条、第7条规定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判定。
第九条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
1、避雷装置检测原始记录
(1)检测使用的原始记录为省防雷减灾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表格,如实记载对防雷装置检测的结果。
(2)检测数据有效位数与检测系统仪器设备精密度相适应,不足部分以“0”补齐,以使测试数据的有效位数相等。
(3)原始记录表应在检测过程中由检测过程中由检测员如实填写,内容填写完整,经复核人员认真复核后,由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认可。
(4)记录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准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不允许随意涂改、删减。若复核发现某一数据记录有疑问时,现场对该项进行复测或经检测人员认定确系记录错误需更改或作废时,应在有二名以上的检测人员监督情况下,在被改数据栏画上两条水平线,将正确的数据填写在该栏被改数据上方,并加盖更改人的印章。
(5)原始数据在检测报告发出的同时,由检测员交技术资料报关员归档,保存期二年。
(6)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查阅、抄录。当发生检测争议或出现检测质量事故时,受检单位要求出具公证性证明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并加盖检测站公章。
(7)原始记录采取领用、交回制度。记录要编页码,不准撕毁,作废页必须保留。书写认真,字迹工整,保持记录的清洁。
2、数据处理
(1)数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某一检测数据偏离同一检测项目二个以上数据较大的异常值时,可对该异常值剔除,另采用其他数据,当出现某一检测项目的检测数据偏离检测系统准确值较远的异常值时,对该系统异常值不能踢除,并查找出偏离原因,判定误差类型,如因仪器系统误差所致,应查明原因加以修正,如果超出误差范围,则应安排重新检测。
(2)检测项目中,规范要求大于等于的项目如接闪器规格等,取实测数据中的最小值填入原始记录中的处理结果栏;规范要求小于等于的项目如接地电阻剂等,取实测数据中的******值填入原始记录中的处理结果栏。
(3)临界值处理
避雷带、引下线直径或厚度大于或等于临界值时,判定为合格。
当接地装置测试数据接近或等于技术规范规定值时,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如果接地装置为环行接地装置或基础地网时,取四个方向接地电阻值的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如果接地装置为线行接地装置,使用标准直线测试法法线方向测试一次,在法线方向正负30度,各测试一次,三次数据平均值为最终结果。或沿线型接地装置正反法线方向、线型接地装置末端方向各测试一次,三次数据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4)处理后的检测数据避雷带高度保留小数后二位,其余保留小数后一位并填入原始记录处理结果栏,与检测标准值相对照,进行单项评定。
联系人:杨经理 15110330668 徐经理 15235117377
电话:0351-7235259
邮箱:fl03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