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F
目视助航设备
注:本附录旨在规定出各项维护工作水平的目标,并非用于确定灯光系统是否能够运行。
F.1 当一个灯的主光束平均光强小于附录E的相应图中规定值的 50%时,应认为该灯不能使用。灯具设计主光束平均光强大于附录E中所示值时,该 50%的值应以该设计值为基数。
F.2 应采用一个对目视助航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系统来保证灯光和标志系统的可靠性。
注:有关目视助航设备的预防性维护的指导材料,见ICAO《机场勤务手册》第九部分。
供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宜至少包括下列各项检查:
a) 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中的灯光的光强、光束扩散以及灯光朝向的目视检查和现场测量;
b) 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中的每一电路的电气特性的检查和测量;
c) 空中交通管制所用的光强调置功能正确性的控制。
F.3 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进近和跑道灯光系统中灯具的光强、光束扩散以及朝向的现场测量,宜采用高精度移动式测量设备,以分析每一个灯具的特性,并尽可能测量所有灯具,以保证符合附录E的规定。
F.4 Ⅱ、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灯具的测量频率宜根据交通密度、当地的污染程度、安装灯光设施的可靠性以及现场测试结果的连续评价确定,但无论如何对于嵌入式的灯具每年应不少于两次,对其他灯具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F.5 对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采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在进行Ⅱ类或Ⅲ类精密进近飞行的任何时间内,所有进近灯和跑道灯是可用的,并在任何情况下:
a) 在下列每一特定的重要灯光系统中,95%的灯是可用的:
1) Ⅱ/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中靠近跑道的 450 m;
2) 跑道中线灯;
3) 跑道入口灯;
4) 跑道边灯;
b) 90%的接地带灯是可用的;
c) 进近灯光系统中在 450 m 以外部分的 85%是可用的;
d) 75%的跑道末端灯是可用的。
F.6 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允许的不可用的灯的百分数应不改变灯光系统的基本型式。此外,除短排灯或横排灯允许两个相邻灯不可用外,不允许两个相邻灯均不可用。
注:关于短排灯、横排灯和跑道边灯,如果它们位置连续,并如下述,则可认为是相邻的:
——横向,在同一短排灯或横排灯内;
——纵向,在边灯或短排灯的同一列内。
F.7 对拟用于跑道视程小于 350 m 情况下的与跑道同时使用的跑道等待位置的停止排灯所采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不可用的灯不超过两个;
b) 不应有两个相邻的灯都是不可用的,除非灯距比规定值小得多。
F.8 对拟用于跑道视程小于 350 m 情况下的滑行道灯光系统所采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不应有两个相邻的滑行道中线灯是不可用的。
F.9 对Ⅰ类精密进近跑道灯光系统所采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在进行Ⅰ类进近飞行的任何时间内所有的进近灯和跑道灯均应是可用的,并在任何情况下,下列各项中至少有 85%的灯是可用的:
a) Ⅰ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b) 跑道入口灯;
c) 跑道边灯;
d) 跑道末端灯。
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不允许两个相邻灯都是不可用的,除非灯距比规定值小得多。在短排灯和横排灯中,两个相邻灯都不可用并不失去其引导作用。
F.10 对跑道视程小于 550 m时供起飞用的跑道所采用的预防性的维护系统,应在任何运行时间内所有的跑道灯都是可用的,并在任何情况下:
a) 至少 95%的跑道中线灯(当设有时)和跑道边灯是可用的;
b) 至少 75%的跑道末端灯是可用的。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不允许两个相邻灯都是不可用的。
F.11 对跑道视程为 550 m或更大时供起飞用的跑道所采用的预防性维护系统,应在任何运行时间内所有的跑道灯都是可用的,并在任何情况下,至少 85%的跑道边灯和跑道末端灯是可用的。为使引导具有连续性,不允许两个相邻的灯都是不可用的。
F.12 在低能见度程序中,有关当局宜限制在机场电气系统附近进行施工或维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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