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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总则

发布时间:2018-11-01  

1 总则

1.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标Ⅰ和指标Ⅱ进行分级,机场飞行区指标Ⅰ和指标Ⅱ应按拟使用该飞行区的飞机的特性确定。

飞行区指标Ⅰ按拟使用该飞行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确定。

飞行区指标Ⅱ按拟使用该飞行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 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要求的等级,根据表2确定。

注:常用机型对应的飞行区指标参见附录A。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飞行

飞行区指标Ⅰ

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

m

1

<800

2

800~1 200(不含)

3

1 200~1 800(不含)

4

≥1 800

2 飞行 单位为米

飞行区指标Ⅱ

翼  展

主起落架外轮外侧边间距

A

<15

<4.5

B

15~24(不含)

4.5~6(不含)

C

24~36(不含)

6~9(不含)

D

36~52(不含)

9~14(不含)

E

52~65(不含)

9~14(不含)

F

65~80(不含)

14~16(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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