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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固定物体

发布时间:2018-10-31  

9.11.2.3 固定物体

9.11.2.3.1 基本要求

9.11.2.3.1.1 所有应予标志的固定物体,只要实际可行,应用颜色标志;若实际不可行,则应在物体上或物体上方展示标志物或旗帜;若这些物体的形状、大小和颜色已足够明显时,则不必再加标志。

9.11.2.3.1.2 表面上基本上不间断的、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高度和宽度均等于或超过4.5 m 的物体,应用颜色将其涂成棋盘格式,棋盘格式应由每边不小于 1.5 m、亦不大于 3 m 的长方形组成,棋盘角隅处用较深的颜色。棋盘格的颜色应相互反差鲜明,并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反差鲜明。应采用橙色与白色相间或红色与白色相间的颜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近似 (如图 116 所示) 。


9.11.2.3.1.3 对下列物体应涂反差鲜明的相间色带:

a) 表面基本上不间断、且其一边(水平或垂直的尺寸)大于 1.5 m、而另一边(水平或垂直)的尺寸小于 4.5 m 的物体;

b) 其一水平边或一垂直边的尺寸大于 1.5 m 的骨架式物体。色带应垂直于长边,其宽度约为最长边的1/7或30 m,取其较小值。色带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应采用橙色与白色,仅当与看到它们时背景反差不明显为例外。物体的端部色带应为较深的颜色 (如图116和图117所示) 。

注:37显示了一个公式用以确定色带的宽度并且用以取得数量为奇数的色带,这样能使顶部和底部的色带为较深的颜色。

注:

1、图中所示 H 小于 45m。对更大的高度应如图中下部分所示增加中间灯;

2、灯的间距应符合附录 J 的规定;

3、L 参见 9.11.2.3.1.11。

37 标志宽度

最长边的尺寸

色带宽度

大于

不超过

1.5 m

210 m

最长边的 1/7

210 m

270 m

最长边的 1/9

270 m

330 m

最长边的 1/11

330 m

390 m

最长边的 1/13

390 m

450 m

最长边的 1/15

450 m

510 m

最长边的 1/17

510 m

570 m

最长边的 1/19

570 m

630 m

最长边的 1/21

9.11.2.3.1.4 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长、宽均小于 1.5 m 的物体,应涂满醒目的单色。应采用橙色或红色,除非这些颜色与背景色相似。

注:对有些背景,可能需采用橙色或红色以外的颜色,以获得充分的反差。

9.11.2.3.1.5 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应展示在物体的顶部或最高边缘的四周。当用旗帜标志大范围的一些物体或一组间距很近的密集物体时,应以不大于 15 m 的间距展示。旗帜应不增大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

9.11.2.3.1.6 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每边应不小于 0.12 m。

9.11.2.3.1.7 用以标志固定物体的旗帜应为橙色,或为橙色与白色,或红色与白色的两个三角形的组合;若上述颜色与背景颜色近似,则应采用其他更鲜明的颜色。

9.11.2.3.1.8 在物体上或紧邻物体旁展示的标志物应位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体的一般轮廓,并且在天气晴朗时,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从空中 1 000 m、从地面 300 m 的距离上应能被识别出来。标志物的形状应醒目,且其醒目的程度应保证其不致被误认为是用来传达其他信息的标志物,同时它们应不增加其所标志物体产生的危害。

9.11.2.3.1.9 标志物应是一种颜色。当采用多个白色及红色或白色及橙色标志物时,它们应相间设置。所选的颜色应与看到它时的背景形成反差。

9.11.2.3.1.10 当需要对一个物体灯光标示时,一个或多个低、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应尽可能地靠近物体的顶端设置。

9.11.2.3.1.11 对烟囱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构筑物,应将顶部的灯设置在顶部以下足够低的位置,使其受烟雾等的污染降至最小(如图 117 所示)。

9.11.2.3.1.12 对于一个需要用高光强障碍灯在昼间标明的带有长度超过12 m 的诸如天线或棒体之类的附属物的塔状或天线构筑物,如果不可能在附属物顶部设置高光强障碍灯,则应将高光强障碍灯装在实际可能的最高点,并且如有可能,在附属物顶部装一个A 型中光强障碍灯。

9.11.2.3.1.13 对于需要灯光标示的大片面积的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

a) 如果此类物体穿透障碍物限制面的水平面或位于障碍物限制面之外,则其顶部灯的布置应至少显示出那些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最高的物体或相当于地面最高的物体的点或边缘,以标示出这些物体的基本轮廓和范围;

b) 如果此类物体穿透障碍物限制面的倾斜面,同其顶部灯的布置应至少显示出那些相对于障碍物限制面最高的物体的点或边缘,以标示出这些物体的基本轮廓和范围。如有两个或多个同样高度的边缘,则应标示出距离起飞着陆区最近的那个边缘。

9.11.2.3.1.14 当所涉及的障碍物限制面为一斜面、而物体突出于障碍物限制面之上最高的一点并非物体本身的最高点时,应在物体的最高点增设障碍灯。

9.11.2.3.1.15 当采用灯光标示来显示大片面积的物体或一组密集的物体的轮廓:

a) 在采用低光强障碍灯之处,其纵向间距应不大于 45 m;

b) 在采用中光强障碍灯之处,其纵向间距应不大于 900 m。

9.11.2.3.1.16 设在一个物体上的 A 型高光强灯以及 A 型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同时闪光。

9.11.2.3.1.17 A 型和B 型高光强障碍灯的安装调制角应符合表 38 的规定。

注:高光强障碍灯是准备无论在白昼或夜间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证其灯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适的眩目。

38 高光

灯具高出地形的高度m

光强的峰值高于水平面的角度

>151

122~151

92~122

<92

9.11.2.3.1.18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 型中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 10 km 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应采用双障碍灯系统。双障碍灯系统应由在昼间、黄昏和黎明使用的 A 型高光强障碍灯或 A 型中光强障碍灯(视情况而定和在夜间使用的 B 型或 C 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

9.11.2.3.2 高出周边地区地面不到 45 m 的固定物体

9.11.2.3.2.1 面积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 45 m 的物体应用A 型或 B 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

9.11.2.3.2.2 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之处,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

9.11.2.3.2.3 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按9.11.2.3.2.4与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9.11.2.3.2.4 大片面积的物体应用 A 型、B 型或C 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 型和 C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 B 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注:一组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面积的物体。

9.11.2.3.3 高出周边地区地面 45 m 但不到 150 m 的物体

9.11.2.3.3.1 应用 A 型、B 型或 C 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灯光标示。A 型和C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 B 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9.11.2.3.3.2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105 m 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10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 的等距离设置。

9.11.2.3.3.3 B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物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45 m 以上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4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交替的B 型低光强障碍灯和 B 型中光强障碍灯,并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9.11.2.3.3.4 C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的障碍的顶部比周围地面高出 45 m 或比附近建筑物(当需要标示的障碍物被多个建筑包围时)的顶部标高高出 45 m 以上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9.11.2.3.3.5 在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 105 m 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 9.11.2.3.1.10 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9.11.2.3.4 高出地面或周边地面水平面 150 m 的物体.

9.11.2.3.4.1 高出周围地面大于150 m的物体经航行研究表明应用高光强障碍灯标识才能在日间辨别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示。

9.11.2.3.4.2 在使用 A 型高光强障碍灯之处,应将障碍灯以不大于 105 m 的间隔均匀地设置在地面与 9.11.2.3.1.10 规定的顶部障碍灯之间,但在需要标示的物体被多个建筑物包围时,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顶部标高代替地面来确定应设障碍灯的层数。

9.11.2.3.4.3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 (约10 km半径范围内) 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9.11.2.3.4.4 A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105 m 的等距离设置。

9.11.2.3.4.5 B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为B 型低光强障碍灯和B型中光强障碍灯交替发光,并视情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的等距离设置。

9.11.2.3.4.6 C 型中光强障碍灯标示障碍物时,应在中间增设障碍灯。增设的中间层障碍灯应视情况在顶部障碍灯与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顶部标高之间尽可能地以不大于 52 m 的等距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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